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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竞争保护法——LDC(第号法律)于2012年5月29日生效。上个月,其有效期已满十年。为了庆祝这一里程碑,本系列的两个专栏旨在调查民法在反垄断立法私人执法演变中的作用。 康尤尔第一个文本的目的是推测巴西出现这种发展的可能原因,尽管第号法律第 47 条中包含的规定已存在于已撤销的第 号法律第 29 条中,指出了以下可能性:那些因在私人纠纷中援引最不发达国家而受到伤害的人。 这种情况在仅仅构成理论上的关注之前,已经产生了实际效果:面对竞争法私人适用的不确定性,因违反经济秩序而受到损害的人很少提出ARDC(竞争损害赔偿诉讼)。正如爱德华多·弗拉德 和弗雷德里科·巴斯托斯·皮涅罗·马丁斯指出的那样,存在着一种失去的宝藏,其数量可以通过不再针对被谴责的公司(特别是卡特尔行为)索取的赔偿来量化[1]。
在这个简短的题外话之后,我们继续讨论这个话题。遥远的 法令首次在巴西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具有明确反垄断性质的规则,将囤积商品等违反大众经济的行为定为犯罪(第 2 条第 IV 项) )、操纵供需(第 2 条第 I 项和第 II 项)以及通过公司之间 电话数据 的协议固定价格(第 3 条第 I 项)。[二] 此后,阿伽门农·马加良斯创建的第法令以行政手段系统化了对滥用经济权力的镇压。但由于etulist 政府垮台,该规则的寿命很短,并且从未实施过[3]。 此后出现了一段间歇期,直到国会批准了第号法律,该规则在行政层面构建了竞争防御,并设立了经济防御管理委员会 (Cade),这是一个与部长会议主席职位相关的国家机构. [4] . 上世纪90年代,在巴西开放市场和经济自由化的背景下,第号法律(至今仍然有效)是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典型[5]。 此后,1991年第8158号法对行政区域内的竞争防御微观体系进行了重组。但紧随其后的是第号法律,该法律也不例外。与以前的文凭一样,它的重点是行政范围,重点是凯德向专制国家的转变[6]。

与此不同的是,第 8,884 号法律在竞争法和行使私人索赔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规定了“那些因自身或第 8,078 号法律第 82 条中合法化的人而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但并非禁止这样做。]法庭,以捍卫其个人或同类个人利益,要求停止构成侵犯经济秩序的行为,并获得所遭受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无论行政程序如何,该程序都不会因提起诉讼而中止。(第 29 条)”。 随后,现行第 12,529/2011 号法律再次从行政方面重组了巴西竞争保护体系。关于私人债权的行使,它在第47条中字面复制了已被撤销的第8884号法第29条的内容,但没有进一步规范这一问题。 该清单提请人们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巴西绝大多数竞争法规则都具有严格的行政或刑事性质。它们的重点是构成行政或刑事犯罪的行为分类、保护竞争的行政机构(公共执法)的结构或重组以及经济主体在凯德面前采用的程序的定义(例如:强制性某些情况下某些操作的通知)。 但从立法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支持的私人债权的行使却很少受到关注,这最终导致了对初始时效期限等关键问题的质疑和不确定(例如,凯德的判决是否会成为反垄断法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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